化州公司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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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公司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08:40:25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茂名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什么是商标核准?为什么商标核准需要很长时间?在提交茂名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会有一个商标核准的流程,一般在经过商标核准之后,就可以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从提交申请到申请成功,所需的时间很长,最快的时间也需要一年。如此长的周期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很不耐烦,因为商标核准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具体商标核准需要什么流程?下面公司注册小编告诉你。

法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一、有关商标核准须知:

1、经核准机构:我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经审查核准过程:商标形式审查(如证照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商标是否存在与不能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的冲突,如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在先性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等等)、初审公告(接受他人的法律监督)、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商标证(仅指申请商标没有在获初审公告后被他人异议的正常的情况下)。

二、那么什么是异议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2、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

三、异议的操作:一是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二是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要予以核准注册;三是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核准注册程序: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公司注册小编提醒你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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